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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2016年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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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标准如下:
 

收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收费标准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二)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停车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收费标准
 
  1、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2、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3、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4、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5、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6、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7、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8、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二)非机动车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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